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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上半年,我省煤矿安全形势总体平稳,但零星机电安全事故时有发生,特别是部分煤矿因无计划停电停风,导致出现高值瓦斯超限情况。为有效防范和遏制煤矿机电安全事故的发生,进一步提高煤矿机电管理水平,确保机电各系统的安全可靠,为煤矿安全稳定生产奠定良好的基础。现就进一步加强煤矿机电安全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煤矿要加强机电安全管理,设立专门机构,明确分管负责人,配足配强专业技术人员;要强化现场管理,狠抓煤矿机电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进一步夯实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提高煤矿机电标准化管理水平。
要健全完善机电装备管理台账和技术资料档案,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不断细化现场管理,完善管理制度,确保设备维修检查和运行状况的动态达标。
煤矿要制定《大面积停电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培训和演练,不断完善应对突发事件的应急响应。定期对外部线路进行巡回检查,重点对开采沉陷区、多雷区架设的线路进行全面排查,并做好记录;定期对供电系统、供电质量进行监测,保证供电电压、功率因数、谐波参数符合规定,确保供电质量。要采取切实可靠的防范措施,杜绝煤矿因无计划停电停风,导致出现瓦斯超限情况。
煤矿要积极开展年度两回路供电线路检修工作,检修尽可能避开雷雨季节;机电设施检修要制定检修计划和措施,明确检修任务和范围,详细记录检修内容、规格质量及检修人员等,并指定专人负责检查验收。井下不得带电检修、搬迁电气设备,检修或搬迁前,必须切断上级电源检查瓦斯,切断电源的开关把手必须闭锁,并悬挂警示牌;对带有储能元件的电气设备,切断电源后应经充分放电,达到规定的延迟时间后,方可检修。井下机电设备运行必须执行开机前确认设备周边无人、启动前发出预警报警信号、运行时确保无人进入、停止运行时断电闭锁等规定。在检修拆装井下大型机电设备时,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明确规定拆装工艺、运送方式、搬运路线和设备种类等内容,安排专人现场指挥,确保安全。
煤矿要确保供电系统可靠,保证两回路电源线路,当任一回路发生故障停止供电时,另一回路必须能够担负矿井全部负荷。
矿井主通风机、提升机、压风机、瓦斯抽放泵等设备,中央变(配)电所和下山开采的采区排水泵房必须采用两回路供电;井下局部通风必须做到“三专两闭锁”,“双风机”、“双电源”必须实现自动切换;供电系统“三大保护”必须齐全可靠,井下配电网络必须具有过流、短路保护装置;每天必须对低压漏电保护进行1次跳闸试验;严格按要求设置接地保护,且满足井下总接地网上任一保护接地点的接地电阻值不超过2Ω;矿井按要求对各种保护进行定期检查试验,保证矿井供电系统的安全可靠。
煤矿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对主提升、主通风、主排水的设备,供电系统保护、防雷接地装置等进行定期检验;井下防爆电气设备变更额定值使用和技术改造时,必须经具备资质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严禁使用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产品;要按规定对安全仪器仪表进行周期鉴定和标校;新安装的主要通风机投入使用前,必须进行一次通风机性能测定和试运转工作;主要通风机、主排水设备至少每月检查一次,按规定进行性能测定;水泵、水管、闸阀、排水用的配电设备和输电线路,每年雨季前必须进行一次全面检修,并进行一次联合排水试验。
煤矿使用的矿用产品,凡是纳入安全标志管理的,“两证一标”必须齐全,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或淘汰的机电设备;新购进、检修或者大修的电气设备入井前,应检查其“产品合格证”、“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及安全性能,由专人检查合格后方准入井;井下防爆电气设备的运行、维护和修理,必须符合防爆性能的各项技术要求,防爆性能遭受破坏的电气设备,严禁继续使用,必须立即处理或者更换。
煤矿要加大机电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力度,尤其要将安全管理人员和特殊工种列为重点,进一步提高煤矿干部职工的安全意识和自保互保技能,消除麻痹大意思想和不安全行为。通过安全教育培训提高职工掌握风险辨识的能力,确保作业过程安全可靠,坚决做到不安全不生产。
煤矿要建立健全职工培训档案,电钳工、提升机司机等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安全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证书,持证上岗作业;加强培训安全供用电常识,严格执行停送电工作票制度。要进一步规范现场作业人员的操作行为,杜绝机械伤人事故和“三违”现象发生。
各级煤矿监管部门要结合《关于开展全省煤矿“一通三防”和机电管理专项检查的通知》(晋应急发〔2022〕125号)文件要求,加强对煤矿机电安全管理工作的监管力度,督促煤矿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机电现场管理,加强隐患排查工作;进一步加强对机电管理的检查力度,对检查中发现存在机电重大隐患,未实现两回路供电或两回路供电不可靠的煤矿,要立即依法责令停产停建整顿,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并对重大隐患进行挂牌督办,确保取得实效;发现因管理不到位造成事故或涉险事件的,要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