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岛彩票:注意!2024年1月1日起一大批环境标准新规开始实
2024年1月1日起,一大批全国以及地方相关的环境标准新规开始实施。多部新规为首次发布,涉及水、大气、土壤、海洋、生活垃圾、危险废物、固体废物等行业标准、行业规范、地方法规。本文梳理了以下相关法规标准(不完全统计,排序不分先后),如有遗漏敬请谅解(若有纰漏可联系:。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范和指导机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结合机场建设、运营特点和环境影响特征,规定了机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一般性原则、工作程序、内容、方法和技术要求。
本标准是对《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民用机场建设工程》(HJ/T 87—2002)的第一次修订。自本标准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民用机场建设工程》(HJ/T 87—2002)废止。《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陆地石油天然气开发建设项目》(HJ 349-2023)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地下水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范和指导陆地石油天然气开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结合陆地石油天然气开发建设、运营特点和环境影响特征,规定了陆地石油天然气开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一般性原则、工作程序、内容、方法和技术要求。本标准是对《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陆地石油天然气开发建设项目》(HJ/T 349—2007)的第一次修订。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防治生态环境污染,改善生态环境质量,规范河流水生态监测中水生生物监测与评价工作,生态环境部制定生态环境标准《水生态监测技术指南 河流水生生物监测与评价(试行)》(HJ 1295-2023)。
本标准规定了河流(不包括河口)水生态监测中水生生物监测点位布设与监测频次、监测方法、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评价方法等技术内容。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防治生态环境污染,改善生态环境质量,规范湖泊和水库水生态监测中水生生物监测与评价工作,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监测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湖泊和水库水生态监测中水生生物监测点位布设与监测频次、监测方法、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评价方法等技术内容。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规范水中铅-210的分析测量工作,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地表水、地下水、饮用水、海水和废水中铅-210的分析和测量。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规范生物中氚和碳-14 的分析工作,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生物中组织自由水氚、有机结合氚和碳-14 的分析和测量。
为进一步加强日用玻璃行业管理,规范日用玻璃行业生产经营和投资行为,推进节能减排清洁生产,引导日用玻璃行业绿色转型,促进日用玻璃行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制定本规范条件。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引导废铜、废铝加工配送和利用行业高质量发展,提高精细化处理及直接利用水平,制定了本规范条件,自2024年1月1日起实施
该规范条件适用于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已建成投产的废铜加工配送、废铝加工配送和再生铜直接利用的独立法人企业,是促进行业技术进步和规范发展的引导性文件,不具有行政审批的前置性和强制性。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引导机电产品再制造行业高质量发展,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制定本规范条件,自2024年1月1日起实施
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已建成投产的,从事工程机械、机床工具、重型机械、石化通用机械、内燃机、电工电器、农业机械、机械基础件、文化办公设备等机电产品再制造的独立法人企业,是促进行业技术进步和规范发展的引导性文件,不具有行政审批的前置性和强制性。
依据《中关村中环土壤地下水污染防控与修复产业联盟团体标准管理办法》(地下水标[2022]03号)要求,由中化环境控股有限公司、上海康恒环境修复有限公司、中国科学院大学、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清华大学、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共同参与编写的团体标准《石化污染地块土壤-地下水原位协同修复技术指南》立项、起草编制、公开征求意见、专家委员会审查等工作现已完成,现批准发布。标准编号:T/GIA 022.3-2023,自2024年1月1日起实施。
本文件规定了实施石化污染地块土壤-地下水原位协同修复过程中协同调查与风险评估、协同修复方案制定、工程设计与施工、工程运行与监测、修复效果评估、工程关闭等技术要求。
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布行业标准《生活垃圾焚烧烟气净化用粉状活性炭》,编号为CJ/T546-2023,
本文件规定了生活垃圾焚烧烟气净化用粉状活性炭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储存等,本文件适用于生活垃圾焚烧烟气净化用粉状活性炭的生产和使用。
为规范生活垃圾转运站的运行操作、设备维护及安全管理,加强垃圾转运系统控制及运行过程的环境保护,提高管理、操作和维护人员的技术水平,充分发挥垃圾转运效能,做到生活垃圾安全、及时、有效及清洁化转运,住建部组织制定了《生活垃圾转运站运行维护技术标准》,编号为CJJ/T109-2023,
自2024年1月1日起实施。原行业标准《生活垃圾转运站运行维护技术规程》CJJ109-2006同时废止。《生活垃圾渗沥液处理技术标准》(CJJ/T150-2023)
为规范生活垃圾渗沥液处理,保证工程质量安全和运行可靠,满足污染防治、保护环境的要求,制定本标准。本标准适用于新建、 改建及扩建的生活垃圾渗沥液处理工程。生活垃圾渗沥液处理工程的设计、施工、调试、验收及运行维护,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本标准自2024年1月1日起实施,原行业标准《生活垃圾渗沥液处理技术规范》CJJ150-2010同时废止。《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固化稳定化处理技术标准》(CJJ/T316-2023)
为规范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固化稳定化处理技术工艺、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行为,防止飞灰造成环境污染,实现飞灰安全处理,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制定本标准编号为CJJ/T316-2023,
自2024年1月1日起实施。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固化稳定化处理工程的设计和运行维护。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固化稳定化处理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企业标准化促进办法》
修订,2023年8月3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3号发布,于2024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为了引导企业加强标准化工作,提升企业标准化水平,提高产品和服务质量,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制定本办法。
根据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关于印发的通知》(建标协字〔2020〕14号)的要求,由上海市城市建设设计研究总院(集团)有限公司、亚太建设科技信息研究院有限公司等单位编制的《分散式生活污水处理工程技术规程》,经协会建筑与市政工程产品应用分会组织审查,现批准发布,编号为T/CECS 1403-2023,
为了贯彻落实习生态文明思想,加强生态环境教育工作,提升全社会生态环境素养,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条例》明确了政府及有关部门为生态环境教育责任主体,并细化了基层单位生态环境教育要求。
本条例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河北省《海水养殖尾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135879-2023)
本文件规定了海水养殖尾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要求、结果判定、实施与监督。本文件适用于池塘海水养殖和工厂化海水养殖,及海水养殖尾水处理设施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海水养殖指利用海水(盐度≥3‰)以各种方式进行水生经济动植物生产的活动。海水养殖尾水海水养殖过程中或生产结束后,直接或经尾水处理设施向外环境排放的水。
本标准自2024年1月1日实施。河北省《永定河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135880-2023)
本文件规定了河北省永定河流域水污染物的排放控制、监测、实施与监督要求。本文件适用于河北省永定河流域内排污单位向环境水体直接排放污水的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等五项水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以及新(改、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上述五项水污染物直接排放管理。
河北省《潮白河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135881-2023)本文件规定了河北省潮白河流域水污染物的排放控制、监测、实施与监督要求。本文件适用于河北省潮白河流域,以及北运河流域廊坊市部分、蓟运河流域廊坊市部分区域内的排污单位向环境水体直接排放污水的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等五项水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以及新(改、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上述五项水污染物直接排放管理。
本标准自2024年1月1日实施。河北省《滦河及冀东沿海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135882-2023)
本文件规定了河北省滦河及冀东沿海流域水污染物的排放控制、监测、实施与监督要求。本文件适用于河北省滦河及冀东沿海流域,以及蓟运河流域唐山市和承德市部分、辽河流域承德市部分区域内的排污单位向环境水体直接排放污水的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等五项水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以及新(改、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上述五项水污染物直接排放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的重污染天气防治纳入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体系,明确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加强对大气污染的成因分析和针对性治理,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实时监测数据分析、预报和应急响应机制,防范重污染天气产生。重点针对大气污染监测不实时、成因分析不经常、应急不响应等重点问题进行规范。本规定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为促进我省生态环境监测市场健康有序发展,加强行业自律,规范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环境信用评价工作,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环境保护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强企业环境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和《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等有关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本办法由安徽省生态环境厅负责解释,
为提升预案实用性、可操作性,首次提出“一图两单两卡”编制要求,即环境应急预案“一张图”,环境风险辨识、环境风险防范措施“两个清单”,环境安全职责承诺、应急处置措施“两张卡”,推动企业精准识别环境风险,深入分析可能发生的事故情形,有效构建环境安全责任链条。此。